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是:
1、犯罪主体多为乡村组织成员;
2、犯罪多为共同犯罪;
3、作案手段多为虚报、冒领;
4、案件涉及多种项目补贴。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1、共同犯罪突出,社会影响恶劣。该县涉农惠民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使国家涉农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涉案主体多元化。涉案主体涉及的部门及人员比较分散,其中有管理涉农项目资金的县直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具体经办人、村基层组织的人员等。县直部门负责人往往在涉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投标方贿赂,或与相关人员共谋,通过多样化的犯罪手段贪污涉农资金,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而项目经办人及基层组织人员,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熟悉涉农资金的适用流程,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经常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与施工方共谋,贪污涉农工程项目资金。
3、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由于涉农资金的特殊性,对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人员比较多,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农业水利部门、扶贫开发部门、村委会等。行为人作案的手段多样化,其中既有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报冒领涉农资金,又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等方式,犯罪手段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暴露。
4、涉案领域、犯罪罪名较为集中。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涉农工程项目招投标、涉农工程项目建设和执法监管环节,涉案罪名主要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第一,工程款管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现象高发,主要原因是在涉农资金运转过程中缺乏有力监督,在涉农工程项目中没有严格的执行招投标,涉案人员通常利用手中的职权,在涉农工程项目建设中虚报支出套取工程款,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方的贿赂;
第二,执法监管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严重,从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涉农资金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领导的渎职失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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