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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蹇* 陕西-宝鸡 土地承包咨询 2017.10.06 17:55:00 1673人阅读

朋友想知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知道是什么的, 所以请问一下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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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固然是当事人取得相应土地权属的依据。但土地权属证书的作用也仅是证据的一种,具有权利归属的推定效力,允许当事人以相反证据推翻。在出现其他证据足以否定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应以查证属实的事实对讼争土地权属予以重新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是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严重失误导致的重复发证、证书互相矛盾等情况。若简单以权属证书来判定讼争土地权属状况,必然无法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徒增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宝贵的诉讼资源,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2017-10-06 1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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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已经获得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土地使用权证未经相关国家机关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维护该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应该确认第三人某地产公司系该块讼争土地使用权人。相反,本案原告并无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实自己系讼争土地使用权人。既然该讼争土地权属明确、具体、唯一,则该上证土地权属就不存在争议,被告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
以上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相关规定

2017-10-06 17:57: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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