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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南京抢劫杀人案的过程是什么?

王** 广东-广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6 12:52:49 19人阅读

前几天看新闻,里面提到了南京抢劫杀人案,我对此比较关心,所以咨询一下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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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 13:0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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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晚11时45分左右,南京白下区张府园“键键”烟酒店店主张某突遭两名持刀歹徒抢劫,在反抗过程中被连捅数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戴一根金项链被劫。此案引起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侦破指挥部全力侦破。9月5日,专案组发现河北省巨鹿人曹某等3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派员分赴河北邢台、浙江台州、宁波、杭州以及苏州和福建三明市等地开展追踪抓捕。9月8日晚,在福建三明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在该市将嫌疑人曹某等3人抓获。经审讯,3人交待了8月24日晚持刀抢劫并杀害张某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负责现场望风接应的另一名同伙张某。9月9日,在河北邢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南京警方奔赴河北将张某抓获。 这就是南京抢劫杀人案的内容

2017-10-06 12: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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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抢劫杀人是什么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杀人如何定性的问题曾经做出过批复。对于不同的情况有具体的分析,根据批复的内容来说:为了方便抢劫他人财物而预谋先实施故意杀人,而后取财的行为,和在抢劫过程当中为了制服受害人反抗或保护赃物而进行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均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作为从重加重量刑的情节。
第二点,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上实行数罪并罚。

2020-12-09 00:03:01 回复

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抢劫罪是必须有行为人的暴力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前提的,而且在发生暴力之前或者发生暴力过程中就有要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典型案例,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3、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在这里,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是没有没有特别的限制。例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不再另行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而是成为了抢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5、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持枪抢劫在刑法规定中是要受到从重处罚,因为持枪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禁止私人存有枪支,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持“枪”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枪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对于“南京持枪抢劫案判刑多久?”回答如下
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持枪抢劫。因为持枪抢劫必须是真枪,才能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在没有其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下。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他是多次犯罪,情况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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