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赔偿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存款人(持卡人)与银行约定将其金钱存入银行,银行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即储蓄合同。存款人向银行递交申请,银行发放银行卡,存款人拆除密码信封并存入现金时,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银行卡是储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银行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属于格式合同。发卡行与付款行之间的联合联网行为属于代为履行的允诺,储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包括付款行,而且,付款行是不特定的、事先也无法预知的。
您好,建议您先报警,确认对方身份后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根据给您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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