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市政府应当整合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统筹规划资金的使用。
3.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重点扶持成长型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1、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2、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八条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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