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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是怎么样处理的

景** 江苏-徐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09.06 17:47:23 467人阅读

非法集资案件是怎么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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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类型案件是近年较为多发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的罪名。
2.在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时,我们要明确两点:一是行为人不具聚集资本的资格,譬如行为人以虚假转让股权、非法售卖理财产品等内容和方式来吸收资金;二是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在亲戚朋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之间实行上述行为,则可能仅仅构成诈骗罪。
3.此外,如果行为人是非法擅自发行募集基金,则会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广告经营者为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广告宣传,也会被认定为共犯。最后,我建议大家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尽快地联系其他投资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不要拖延。
4.只有在时间上争取主动,才能最大可能地追回款项。与此同时,保留相关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内容,一并提交给相关办案机关。

2022-09-06 17:48:23 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的定罪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
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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