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也可以不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是为了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将出资抽出。这样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合伙人抽回出资的原因有下列情形:
1,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运作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约定合伙期限的,需要满足: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伙人不得随便将出资抽回。同样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也有这样的意思。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若为他人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且是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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