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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一人摔倒,出了问题,我离他最近,但无法说明是我的问题,但对方坚持要我赔钱?

ask****030 河南-郑州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8.14 00:35:16 428人阅读

学校一人摔倒,出了问题,我离他最近,但无法说明是我的问题,但对方坚持要我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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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在对方,如果对方证明不了,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022-08-14 00:53:29 回复

下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对方全责,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被电瓶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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