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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酒后肇事者负全责吗?

王* 江苏-徐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08.11.20 14:13:39 1086人阅读

各位律师
酒后肇事者负全责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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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2368条

未必,要看是醉还是饮,还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主要责任.如果需要律师服务,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

2008-11-21 18:44:54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5959条

要看具体的案情

2008-11-20 14:14:53 回复

被评了伤残有三项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nrn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得不到。三项的赔偿,要依据你工伤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还与你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缴纳的社保基础工资有关。12个月平均工资,社保局赔偿的是你上一年度12个平均的缴纳社保的基础工资,而不是你的实际收入工资!如你月收入5000,但是单位给你买社保的基础工资是2000,那么赔付就按照每月2000作为基数再乘以你伤残等级规定赔付的月数。所以不好准确回答这个数据。但你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的赔偿基数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rn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有些是按照你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有些是直接列出哪个等级具体多少钱。rn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rn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9个月工资。rn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8个月工资。rn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rn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rn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9个月工资。rn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rn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rn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rn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9级5万元。rn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9级2.5万元。rn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9个月本人工资)。rn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追尾前车的; 倒车尾撞后车的; 溜车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逆向行驶的;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掉头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据了解,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据近日对数起自撤事故的实地采访后了解到,在实际处理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少找麻烦或怕被扣证,小金额不需要进保等私了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驾车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往往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给本人他人造成危害。此时同乘的人如进行劝阻或制止,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对乘车人自己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醉酒驾车肇事时作为乘客是否承担责任 许多乘客明知司机处在醉酒状态,而没有制止,更有甚者明知司机醉酒仍要求其驾驶,对交通肇事存在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对交通肇事起到了 “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乘车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中,交通肇事只处罚司机,对乘客没有任何的威慑。而法律之所以对人进行制裁,无非是人在能选择善的时候选择了 “恶”。如果乘车人可以选择制止司机醉酒驾车而不选择制止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退一步讲,即便把乘车人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归入道德范畴,也属于可用法律加以强制的普遍道德。道德分为“普遍道德”和“特殊道德”。前者是指大多数人信仰的,维系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可以为法律加以强制推行。特殊道德则是大多数人做不到的“上人道德”,此类道德应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宜以法律加以强制。比如见义勇为等。而乘车人对醉酒司机的制止,不是纯粹的利他行为,在保障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对于此类普遍道德,当然可以用法律加以强制推行。 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但还应更具体化。 一、明确对 “醉酒驾车”的 “车”的界定,应限于私家车、政府用车等非营运性车辆; 二、乘车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乘车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应知司机醉酒驾车; 四、在处罚力度上,对乘车人应坚持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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