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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2、由于目前我们已经确立结婚登记制度,男女之间是否确立事实婚姻,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算事实婚姻,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2022-07-04 11:3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