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一张欠条给W,但欠条上未注明归还日期,W凭着欠条曾多次向我父亲催讨,在欠条上做了一些更改?
杰
江苏
债务纠纷咨询
2006.03.25 1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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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我和原告W在2002年初合伙开店,后因经营不善关闭,开店时,我和W都投入了一部分钱,店关闭时,我和W投入的钱也基本亏掉了。大概在02年10月份(具体时间有点记不清了),当时由于自己的年轻和冲动,在W的一再要求下,我写了一张欠条给W,但欠条上未注明归还日期。此后我一直在外地工作,W也未曾向我催讨过。后来,我了解到,W凭着欠条曾多次向我父亲催讨,我父亲也给了W一部分钱,并且我父亲在最近一次给W钱时,在欠条上做了一些更改。 时至今日,W一纸将我和父亲告上法庭。
我的愚见:1. W将我的父亲告上法庭,做为其中一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在我给W写了欠条后,2年间,我和W未曾有过接触,W未向我主张过权利。W和我的父亲之间的民事行为,我是事先不知的(不好取证),并且我也未授权我父亲代理我的民事行为,我认为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对我来说是无效的,对于“在我给W写了欠条后,2年间,我和W未曾有过接触,W未向我主张过权利。”这一事实不够成直接影响。根据“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W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拒绝还款。
请你们给点意见给我,谈谈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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