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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谁知道如何凭借条讨债,谢谢

吴** 新疆-和田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28 06:47:04 22人阅读

他一开始是很老实的一个人,于是前段时间借给他钱的时候并打了借条,但是最近她不承认借条,所以朋友借钱不还,如何凭借条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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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以上是如何凭借条讨债的回答

2017-07-28 06:5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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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保你的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看看借款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还款日期是什么时候。法律规定是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果你在这两年内没有起诉,也没有催款,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打官司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准备好证据:欠条、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
3、写诉状:网上有格式的,一般就是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如果有条件,可以先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可以诉前保全,这样就有保障了;
5、将诉状和证据递交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6、法院受理、立案后,你先预交案件受理费,等待开庭审理;
7、如果法院判决你胜诉了,你们双方都不上诉,则判决生效;
8、如果对方不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你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如何凭借条讨债的回答

2017-07-28 06:49:04 回复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1、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
  
5、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
  
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借据
借条原因:
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人:×××
(签名)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债权一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享有时效抗辩权,就可以不用清偿债务。所以说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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