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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经半年有余,并且情况正常,吴某已经为此付出了8000元,是否还要继续赔偿呢?

王** 山东-济宁 其他咨询 2006.03.24 10:56:19 2429人阅读

我校一名学生张某,上课期间违反课堂纪律,趁老师收作业时转过头去与后边的同学吴某掰手腕,结果造成张某一只小时侯就已经丧失视力的眼睛被戳破,值班老师迅速采取了救护措施,在双方监护人未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学校联系了医院的救护车就近送到医院治疗。后来,学校还为张某治疗眼睛付出了2000余元。并且,因张某违反纪律回头与吴某掰手腕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吴某家已经付出了8000余元,因是农村学生,吴某家已经一贫如洗,再也拿不出张某索要的5万元。张某以起诉要挟吴某及学校。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现在,张某伤后一个月就已经回校上课,至今已经半年有余,并且情况正常,吴某已经为此付出了8000元,是否还要继续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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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84条


一,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案,涉及到学校责任方面的问题,你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责任学生的过错性质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求等原因来综合判断。
二,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你的过错行为和对方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我不理解为什么掰手腕能伤到眼睛?

2006-03-24 11:12:37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4964条

必须治疗的费用应当赔偿。

2006-03-24 11: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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