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但是同居关系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一般情况不可以。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2、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1、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不可以主张经济帮助。法律只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所以解除同居关系时弱势方一般不可以主张向对方寻求经济帮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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