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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是什么

叶** 云南-德宏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6.21 13:29:54 378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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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限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详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2-06-21 13:3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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