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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究竟可否办理遗嘱公证

陈** 河北-沧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2.06.13 18:47:15 392人阅读

两限房究竟可否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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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限房可以办理遗嘱公证。要办理公证的申请人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次,公证机关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如果立遗嘱人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则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022-06-13 18:48:15 回复

你好,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大于遗赠吗问题有以下规定: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根本上说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究竟怎么办理遗嘱公证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老人不了解遗嘱公证的程序,加上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导致多次奔忙于公证处和家之间,那究竟如何办理遗嘱公证呢?
根据《公证法》,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立遗嘱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拟定的遗嘱;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公证人员发现立遗嘱人神智不清时,可要求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遗嘱公证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根据《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遗嘱公证时,立遗嘱者会被安排到受理间,一般会安排两名公证员,除了公证员和当事人,第三方不得进入,以防止立遗嘱者的意志被左右。
同时,整个立遗嘱的正常程序,都会被摄像头记录下来,遗嘱内容绝对保密,直至立遗嘱人去世。

您好,针对您的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 究竟以哪个为准问题解答如下, 上个月,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遗嘱曾办了公证。但问题产生了,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纳闷,到底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儿A化名)带着两份遗嘱,来到福州市公证处。公证员接过遗嘱细看,发现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把福州的两套房子分别给阿梅和她的大哥B(化名),一人一套。另一份遗嘱则是自书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福州的两套房子都由阿梅继承。阿梅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哥哥结婚后,嫂子和父亲处得不太好。后来,嫂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父亲的关系变得更差了。“父亲喜欢看戏,有时还喜欢唱上一段,嫂子觉得很吵,受不了。”阿梅说,嫂子就给父亲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孙子要休息,以后晚上8点后请不要看电视,更不许唱戏。父亲很生气。后来,哥哥只好带着媳妇、儿子搬出去住了。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恶化,李先生经常住院。每次住院,都是阿梅到医院照顾他,而B很少到医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几分钟就走了。刚开始,阿梅还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可次数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谅儿子了。2006年,李先生手写了一份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女儿。公证员受理了她的咨询。普及一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办理继承公证时,应以李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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