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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和护理费以及疤痕修复费的赔偿

ask****380 广东-深圳 人身侵权咨询 2017.08.29 11:47:58 308人阅读

由于骑自行车撞到了同样骑自行车的女子,导致她小腿擦破皮,肿胀,随后积极带去医院检查,没有什么别的问题,当天该女子老公一直陪着她,后因为个人觉得该女子伤势没有大碍,我没有对其进行赔偿,现遭该女子起诉,赔偿清单里面要求的有赔偿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和疤痕修复费,个人认为其生活可以自理,对其只是轻微的人身伤害,而且当时只是小腿有点破皮,不是在必须裸露的部位,所以觉得不应该给予赔偿,请问在法律方面这三样费用应该赔偿吗?赔偿的话大概赔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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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必须费用,根据造成伤情情况,可以适当提出精神补偿费。

2017-11-03 17:07: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脸部留疤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构成伤残级别,就有伤残精神赔偿。而实际发生的整容费就是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要求伤残鉴定,如构成伤残等级可以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金额。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二、交通事故脸部留疤医疗费赔偿 要求赔偿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做整容手术。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分三个程度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

解答如下, 如果仅是骨折,伤情不严重经治疗后不能达到残疾的标准,那么要求精神损失费很难被支持的。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
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可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所以,并非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同等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
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你好,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是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郝律师,如需要我们提供专业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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