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会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甚至可能被限制生产、停产、停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60天以内到处罚地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3个月以内到处罚地进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给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做出处罚决定后60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同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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