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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卖方还需要赔偿吗

焦** 江苏-无锡 房屋买卖咨询 2022.04.21 10:33:04 398人阅读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卖方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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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一、如果是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那么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处理就可以了。二、如果是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导致合同解除,那么买受人可能还需要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三、如果是出卖人一房多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2022-04-21 10:35:04 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能怎么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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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有啥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您好,关于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执行
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由合同所在地人民负责执行,可以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赔偿或者退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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