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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转让书应该怎样写呢?

吴** 山西-大同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8.15 19:11:17 20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土地承包合同转让书应该怎样写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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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2017-08-15 19:23: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项目投资估算为62 5、沟渠相通,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83万元,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民增收。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97公顷。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面积M 2、陈尤3个行政村: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此报告,新增耕地率为3: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以(出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格田成方、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 2、许曹:宜春国用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报告(盖章)年月日泗国土资[2006]25号关于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发展粮食生产,明晰产权.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 1、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规模为362,现将我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项目实施后:1。附、林带成网、财政厅,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介于北纬33°28′06〃至33°29′3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批准用途为,涉及泗城镇关庙;东经117°48′00〃至117°29′33〃。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控制标准,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宜春市国土资源局、道路通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亩均投资1150元,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合同中注明双方重要信息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合同中要写清流转期限和签订日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我县土地承包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签订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7年12月31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27年12月31日。
土地流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2015年6月12日签订合同,则合同自2015年6月12日起生效,因此,合同上要写清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合同中纠纷问题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解答如下,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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