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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杀害,刑事案件有死亡赔偿金吗?

叶** 江苏-南京 人身侵权咨询 2017.08.12 18:36:39 2918人阅读

如果被害人死亡,家中只有年老的母亲,生活艰难,无人赡养,无法保证温饱。这种刑事案件有死亡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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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7-08-12 18:4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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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刑事案件有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有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地方法院将“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不予支持,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受害人家属的实际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在死亡赔偿金之外,一般不应再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还有待司法解释近一步的明确。

2017-08-12 18:37:39 回复

需要出示以下证件:死亡证明;房产证明;身份证;开取死亡证明的流程: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如果是贷款买房还需要以下证件: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住址证明;征信良好;有还款来源。

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以及构成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如果对方有财产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

您好,关于人被杀害了,到底有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被杀害了,是有死亡赔偿金的。
  
一、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二、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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