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 建设 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 ) 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 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 300平方米的 2层及 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在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贵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中该注意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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