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作案会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己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主犯是指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扒窃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领异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两个特征:
第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
第二,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是属与取保候审。对于从犯,为“数额巨大”:(
1)组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保释的话可以逐个保释,保释之后并不算完,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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