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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二审证据突袭,想知道要怎样答辩

姜* 广东-中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8.08 13:03:18 2456人阅读

您好,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劳动纠纷案,然后现在我想知道劳动纠纷二审证据突袭,我想知道这样答辩会不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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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人可以不用递交答辩状、新证据和代理词;败诉也即方上诉方,还是要准备好。
       二审诉讼中,如果法官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有可能意味着,法官不准备开庭了审案了。说明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二审提出的证据,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二审结果,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观点和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二审审理,不过是法官最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最后的核实,以防出现万一和纰漏。同时通过谈话进行调解的最后努力。对一审胜诉的一方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对一审败诉的一方来说,则不是个好消息。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大。
      如果是胜诉方,二审又是谈话,把出庭手续办好就是,到时候把二审中对方上诉的意见归纳和分析一下,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方一审的观点不变即可,也不必提交答辩状、新证据、代理词了。以不变应万变。
    但是,也碰上过,二审谈话后,法官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问题,又开庭审案的情形。那时候,再准备相应资料也不晚。

2017-08-08 13: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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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司输了,法院支持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未付的工资。
现在公司上诉,又拿出合同,说合同以前搞丢了,现在找到了,作为新证据上诉。想不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我想这样答辩:
1.上诉人御上品公司提交的所谓劳动合同:本人在仲裁和一审请求书中,明确提出过。当时公司都要求我们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而且两份合同,都以公司保管为名,一直拒绝给本人。我们就怀疑公司根本就没有和我们签。留着空白的签名合同,就是打算在万一有劳动纠纷后,再盖个公章,说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风险。
而事实上被告也是这样再做。
被告在证据录音中一直说没有我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也当庭撒谎辩称不认识本人,不承认我是该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被告一直故意不提,也不拿出如此重要的证据,恶意否认劳动关系。被告主观上,就打算一审不承认劳动关系。现在输了一审,在二审中提交该证据,搞证据突袭,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诚信原则。故意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2.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被告,在一审中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出庭应诉中,不提交改证据材料,也不承认我是该公司的员工,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故: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御上品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既不属御上品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被告应当知道该证据是劳动争议的基本证据,且在诉前就已经形成,同时也是被告完全有能力自行取得的证据),也不属御上品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就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获准的证据。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作为本案的新证据,御上品公司要求认定该“付款凭证”为二审证据的主张,于法无据。
4.本人要求,以上3点记入庭审笔录。
您好,以上是我对劳动纠纷二审证据突袭,想知道要怎样答辩的回答。

2017-08-08 13:05:18 回复

一审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人可以不用递交答辩状、新证据和代理词;败诉也即方上诉方,还是要准备好。二审诉讼中,如果法官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有可能意味着,法官不准备开庭了审案了。说明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二审提出的证据,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二审结果,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观点和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二审审理,不过是法官最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最后的核实,以防出现万一和纰漏。同时通过谈话进行调解的最后努力。对一审胜诉的一方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对一审败诉的一方来说,则不是个好消息。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是胜诉方,二审又是谈话,把出庭手续办好就是,到时候把二审中对方上诉的意见归纳和分析一下,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方一审的观点不变即可,也不必提交答辩状、新证据、代理词了。以不变应万变。但是,也碰上过,二审谈话后,法官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问题,又开庭审案的情形。那时候,再准备相应资料也不晚。

【法律意见】 1、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都可以上诉,一定会受理的。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或上一级声明不服从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判的活动。 3、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提出。但无论向哪个上诉,都必须递交书面的上诉状。不按时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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