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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原告答辩状,一审原告答辩状,是否属于答辩

叩* 江苏-常州 办案流程咨询 2021.03.06 01:19:45 432人阅读

二审原告答辩状一审原告答辩状,是否属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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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原审再在5日内走上述程序)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

2)被上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5)二审立案后、上诉状后,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3)原审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交上诉人:

1)一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二审(如果是直接向二审提交上诉状。

4)原审收到答辩状,5日内报送二审

2021-03-06 01:20:45 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二审原告答辩状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不服(20)市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即被上诉人)向王(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李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排除范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处应为“李”。故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李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对于提交答辩状后法院会把答辩状发给原告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原告后,立案后,依法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的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的案件不属于受诉管辖,或原告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说明原告无权或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驳回,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致送人民的名称。
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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