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权利救济的困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第31天至1年内的时间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为受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或其近亲属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单位以各种“承诺”所欺骗,没有在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超过一年后提出的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作出规定,造成各地对“一年”的性质究认定意见不一致,并且目前多数地区认为该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或中止,因而对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最终导致受工伤的职工丧失了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认为“一年”申请时间为除斥期间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都倾向于认为一年的申请时间为除斥期间,劳动部门对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而如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样循环往复,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又回到了原点,陷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一些地方性规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甘肃省实施lt;lt;/SPANg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厦门市实施lt;lt;/SPANgt;工伤保险条例gt;规定》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等等。
还有一些地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一年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其地方规定中实际上隐含着同样的意思,比如《北京市实施lt;lt;/FONTg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你好,那个工伤申报及赔付申报的事,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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