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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停在三岔路口

ask****011 江苏-常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7.08.01 20:13:58 106人阅读

拖拉机停在三岔路口,导致我在右转弯过程中把车划伤很严重,请问拖拉机有责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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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该赔偿

2017-10-26 12:1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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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2018-11-15 14:39:17 回复

你好,建议先报警有交警划分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发生电动车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费等。3,建议在没有详细咨询律师之前不要轻易私下跟对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你的后续治疗费就可能无法要求赔偿,或者赔偿数额很可能偏低,而你们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拖拉机能否上道路通行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拖拉机”是指在农村从事田间作业的一种轮式专用机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其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禁止拖拉机上高速和中心城区道路,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显然对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是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地带,人口相对密集,拖拉机在此行驶还会给大中城市造成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利于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所作的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的运输工具也在不断更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乡村公路与等级公路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农民用于生产运输的工具也已由原来的畜力车、拖拉机变成了汽车,拖拉机的使用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使用拖拉机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只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权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交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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