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看情况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2.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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