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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法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唐** 山东-滨州 宅基地咨询 2017.07.27 11:41:24 4256人阅读

你好,我想申请农村土地宅基地,咨询一下,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法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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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是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法的具体内容规定。

2017-07-27 11:43:24 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所以你想让转让的话就要去当地找律师,走相关的步骤。

所谓“宅基地”,是指政府给予农村农民用于盖房子的土地,这块土地面积的多少,是依据相关法规按一家一户人口的数量确定的,为一户农民所盖房屋的占地面积。(并不是“建筑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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