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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是公公婆婆和老公,如果把余下的房款还清,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去掉公公婆婆的吗?

ask****814 江苏-徐州 其他咨询 2021.10.10 15:07:39 376人阅读

义务人是公公婆婆和老公,如果把余下的房款还清,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去掉公公婆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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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照父母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关系中另当别论)。因此,丈夫去世后,妻子不具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由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2021-10-10 15:26:39 回复

这个合理与否那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和旁人没关系的,加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知识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共同还贷是发生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
其次,不能否认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认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全是个人所有的产权。基于上述主观因素,并在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得到承认),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确认对房屋的部分共有权。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客观因素。
第三,如果将夫妻共同还贷行为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实际上是否定了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规定也再次说明,参与还贷一方与另一方就该购房贷款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很明显,如果将此种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会造成权、责的失衡,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协调


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屋的价款一半属于属于妻子的;
2.房屋价款的另一半属于遗产,应由两个儿子与妻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丈夫死后,首先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有一半是你的,另外属于你丈夫的那一半才是他的遗产(如果你丈夫有婚前个人财产,那也属于遗产)。
有了遗产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分配是首先平分给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你丈夫的父母,妻子,子女,这一顺位有几个人就分成几等份。
比方说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100万,那么丈夫死后有50万是你的财产,你丈夫的50万属于遗产,产生继承,假设有两个孩子,且你丈夫的父母都健在,那么第一顺位加你就有五个人,每人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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