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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羁押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孙* 湖南-株洲 强制措施咨询 2021.10.04 07:08:42 360人阅读

批捕羁押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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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影响最严重、深远的一种措施。正因如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羁押纳入法律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独特价值所决定的。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在我国逮捕即伴随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一种应然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应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错误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羁押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被羁押对象无社会危害性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便无必要继续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这样将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现象的产生。
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附随于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加之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观念,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以及为了规避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其不到案或者重新违法犯罪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等思想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出现“构罪即捕”、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人满为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将大大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并倒逼司法机关转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水平。
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羁押可不羁押的尽量不予羁押。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羁押量,对于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激国家和司法机关,减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平和、文明;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减少他们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
羁押的必要性体现在价值、法律定位、审查等方面,所以在很多时候羁押是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一种解决方式,

2021-10-04 07:09:42 回复

被羁押后可以提申请,需要附理由和相关证据,没有特别规定批捕后多久可以提,案情是随时有变化的,出现无需羁押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是可以提交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部门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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