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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他人打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竞合中,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本人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法律依据: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9-01-15 02:25: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