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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2021-09-22 15:2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