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我公司董事长在2016年1月未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同意,私自将公司资金300万元转入其个人卡上,用于归还其在银行的按揭贷款,后在未满三个月后将该笔款项归还,想和您咨询一下这样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谢谢
根据你提供的这些材料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履行合法手续的,依然构成挪用资金rn私营企业则一般不构成
构成遗弃,行为恶劣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你可随时进一步与我们交流维权。
你好:如果甲方是以非法占有你的款项为目的,并不是真正想投资餐饮企业,则他构成合同诈骗罪,你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专业
真实可靠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