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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3年 分居时候买的车或者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ask****984 浙江-温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7.20 00:09:49 118人阅读

夫妻分居3年 分居时候买的车或者房子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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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2017-10-23 12:10:47 回复

您好,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后,您双方有无约定,约定在分居期间的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
1、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就尊重夫妻双方的婚内约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尊重约定。
2、如果双方在婚内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双方虽然分居,但依然处于婚姻的存续期间,所以个人所得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综上所述,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取决于您二者是否分居,取决于您二者是否有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存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认定、处理原则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1号】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完全可以不予偿还。
6、如果双方已经离婚,无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即便已经就财产分割(包括债务)问题做出了处理,双方依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不过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7、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
合法婚姻的前提是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且我国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因此,同居三年,仍然属于同居,不能成为法定夫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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