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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前,双方协商不一致,物业公司根据

ask****982 上海-虹口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8.24 20:04:15 333人阅读

公房征收前,双方协商不一致,物业公司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经审核调查后确认的承租人,是签约代表吗?如对方诉讼法院是否要最新认定同住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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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152条

物业只是确定一下承租人,是否构成同住人需要法院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户口在,2,居住过一年以上,3,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

2021-08-25 12: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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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66988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25639条

公房征收 只和承租人签约,同住人和承租人 享受一样的拆迁利益 是平均分 拆迁利益的

2021-08-27 11: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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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734334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135条

你好!法院在分割征收利益时需要认定共同居住人,建议联系律师沟通具体案情咨询。

2021-08-24 21:41:02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890条

法院在分割征收利益时需要认定共同居住人,建议联系律师沟通具体案情咨询。

2021-08-24 22:05:12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45183条

公房征收前,双方协商不一致,物业公司根据,详细沟通下

2021-08-25 13:30:11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756条

经推选出来的承租人作为签约代表,同住人由法院认定。

2021-08-26 15:5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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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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