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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开个服装厂,偷税漏税

ask****551 江苏-宿迁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17 13:37:55 87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开个服装厂,偷税漏税,按法律要判3至4年,他要把厂过户给我,请问这个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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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连云港 咨询解答:3333条

经济责任由工厂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原法定代表人承担(即肇事人承担)。以上答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希望您满意!

2017-07-17 15:20:33 回复
地区:江苏-宿迁 咨询解答:3479条

在未被判决之前最好不要过户

2017-07-17 15:17:51 回复
地区:江苏-宿迁 咨询解答:87条

对于企业应该退税的部分,这个服装厂不管过到谁名下,都得补齐所欠税费。

2017-07-17 13:48:32 回复

一些商业企业(如超市等)不是依据发票计算收入的,所以是不是偷税不一定,但肯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举报。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这个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说,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第二种是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第三种是目前税务局最常用的,系统比对。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工业企业常年水电耗费很高却始终保持亏损,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因为亏损工厂一般都要减产甚至停工),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还有发票系统未来彻底完善后,每一张专用发票都要走系统,查起来就容易得多,比如企业如果买了很多烟酒之类的非生产经营用的东西,系统就会怀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不是多抵扣了进项或扣除了费用。这个系统非常复杂,里面涉及几百个风险点的设计。在国际税收这一块,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系统比对主要约束的是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和同期资料都是事务所帮忙出具的,相对来说数据真实性高一些,系统分析也有意义。肯定有人会问,那如果原始数据都不真实,那税务局的系统是不是就查不出来?一般情况下,企业很难全面作假,比如某企业号称自己年年亏损好几个亿交不出税就要倒闭了,结果根据水电费可以推算出来他们每年都在扩大再生产,这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点。但确实有一些企业,能够很高明的把账面数据做到查不出大把柄,这时候就要考验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技巧了。

解答如下, 可以,偷税漏税举报电话是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除此之外,还可以到当地部门。
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国税或地税),可以匿名或者实名举报,能提供相关证据最好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种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的税务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嫌或参与所举报偷税案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处理该案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具体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实施。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举报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和奖励举报人时,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不被泄露。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
第一举报人。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二人以上(含二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
第十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确认后,即发给奖金。
奖金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的,对泄露举报人的税务机关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因举报偷税案件受到的,对举报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地方税种的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以及举报纳税人骗取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和退税行为,并查实的,可参照本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答如下, 可以,偷税漏税举报电话是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除此之外,还可以到当地部门。
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国税或地税),可以匿名或者实名举报,能提供相关证据最好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种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的税务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嫌或参与所举报偷税案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处理该案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具体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实施。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举报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和奖励举报人时,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不被泄露。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
第一举报人。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二人以上(含二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
第十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确认后,即发给奖金。
奖金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的,对泄露举报人的税务机关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因举报偷税案件受到的,对举报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地方税种的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以及举报纳税人骗取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和退税行为,并查实的,可参照本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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