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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送达后是否有15日的期限,支付令送达之日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冰* 山东-德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08.07.29 17:44:48 2157人阅读

各位律师
抵押到期未还法院执行程序?支付令送达之日即为诉讼程序的开始吗?支付令送达后是否有15日的期限?支付令送达之日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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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1409条

如果是支付令,可以提异议使支付令不生效。

2008-07-29 17:47: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申请了支付令并且获得通过后,很多人都会希望尽快的将支付令送达出去,让对方收到支付令后执行。电子送达方式是运送公文的一种新型方式,这类方式送达支付令是最快的。那么,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吗?
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吗?
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支付令送达后并不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15天内,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也不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支付令在经过了15天的异议期后,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否存在,又如何处理?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对于该情形的出现,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的受理条件,认为如果存在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债务人的即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申请,也就绝不可能出现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但在实际办理当中,支付令是否能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也是不可预料的,因为在审查时是简单的书面形式审查,只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即可,而不可能先找到被申请人见到其本人后再发出支付令。同样,申请人掌握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也有可能随时变动或出错。例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某学校任教,有确切地址,致电教育局,告知确有被申请人其人,现在某学校任教,即作出受理并发出支付令。但当办案人员到某学校送达时却被告知该被申请人已于月前停薪留职外出,去向不明亦无任何联系方法。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出现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条款中仅提供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的处理办法,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处理没有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依据。实际操作当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两个步骤进行处理,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
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在发出支付令后出现无法直接送达情形后,首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之规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提供给,如能在送达规定的期限三十日内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即为有效,督促程序得以继续。
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在采取第一步骤仍然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确切地址以至无法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讼,或者人民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之规定,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明确支付令自行失效,告知债权人可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付令可以公告送达债务人吗
提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是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即人民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发出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督促程序中,人民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询问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因而要求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要达到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的程度。这是人民发出支付令的首要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也就是债的法律关系明确,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具体的人,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
(2)债权债务的内容明确,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的义务,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债务人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限,对依约定尚未届履行期的债务,人民不能发出支付令。应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3)债权债务的标的物明确。债权债务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这里仅限于金钱、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能违法或规避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即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合法,直至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仍受法律保护,如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合法,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失效,债权人丧失了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明确、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是支付令适用的首要条件,而且界定了支付令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即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何类事件或行为产生,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人民均可发出支付令。对支付令适用的案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实践中,有人主张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适用支付令,理由 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如果受害人向提供的损害过程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清楚明确的,人民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笔者认为,这类案件不能适用支付令,传统的民法理论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划入侵权损害之债,将受害人称之为债权人,加害人称之为债务人,而《民法通则》将债权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权)分别单独成节加以规定,并未将公民因他人致害身体请求赔偿的权利归入债权,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对此不能适用支付令,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支付令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作出的,由于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这样就有必要对债权人申请支付对象作出限制,规定简便、易履行的标的物作为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金钱、有价证券能起到简便、易履行的作用。这里说的金钱主要指人民币,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外币,如民间借贷外币的,受法律保护。有价证券则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公债券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这方面的纠纷。如果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则当人民送达支付令给债务人时,债务人就有可能因债权人因负有债务未履行而提出抵销其请求,那么,人民对债务人的请求也需要审查,这不符督促程序的目的。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也就不能发出支付令。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未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能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而没有发生纠纷的,并不影响人民对债权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通过法定方式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充分行使“异议权”。人民的支付令必须送达到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有的同志认为,《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支付令应采取哪种送达方式,则可采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送达支付令。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和对此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送达支付令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使债务人有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债务人拒收的,也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但须告诉债务人支付令的内容,这样同样能起到保障债务人行使“异议权”,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由于时间较长,达不到督促程序简便快速的目的,一般不宜采用。公告送达则不能采用一是当公告期届满时,债务人有可能实际不知道支付令,债务人的“异议权”就无从谈起;二是公告期限为60天,时间太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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