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第一种观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的根据系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该条共规定有三项支付内容,这三项内容依其性质分别为,其一为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其二为遗属的生活补助,其三为对遗属精神抚慰金。既为精神抚慰金,其分割应依亲等的疏近,予以分割。有一亲等亲属时,由一亲等亲属领取并均分。无一亲等亲属时,仅在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时方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其余相同亲等但未与工亡职工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应分割。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因为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抚慰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产生具有或然性,仅在工亡职工的死亡给其直系亲属造成深刻的精神痛苦时方予以支付,而非仅依据该职工的死亡为条件而必然向其直系亲属支付。
第二种观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应根据各方所遭受的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长短来衡量。例如:子女尚年幼,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长,应多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父母年龄较长,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短,应少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比例有法院酌情确定。
第三种观点是:关于给付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公死亡职工家属的经济补偿,不属遗产范畴,可参照《继承法》在同一顺序人之间进行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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