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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想了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例

江西-南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02 09:49:42 2450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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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17-07-02 09:58:42 回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假冒他人专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3,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近似商标侵犯知识产权不一定会坐牢,看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近似不一定就侵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与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近似标准不一样,有的商标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判断为近似商标无疑,但在侵权诉讼中就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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