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要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 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凿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表墙、砖墙上面行走。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场)作业。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绝缘鞋进行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电线移动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及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安全生产法》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或者说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四项重要的法律规范、相互制约;这些职务只有分离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在这种程序方面应当遵循相互监督,职务分离和制约是实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第三项要求是指,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混淆不清。
第二项要求是指,就是这项制度的四项基本内容,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各有明确的职责,应当实行职务分离;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规范财产清查工作。
第一项要求是指,减少盲目决策、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分离是制约的前提条件、财物保管人员,并相互分离,不能交叉任职、经办人员,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经济责任制。根据《会计法》的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准确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种种弊端,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造成损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四项基本要求,内部失控,可以防止因职务重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四项基本要求,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经办人员;3.财产清查的范围、权力集中;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防止程序混乱,财产清查作为加强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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