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对土地纠纷案例到检察院了怎么处理?有所帮助。
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农村土地的发包人(村委会)与承包人(村民)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而本案是镇政府与开发商搞开发建设,由镇政府出面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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