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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

敬* 广东-湛江 劳动纠纷咨询 2021.05.19 16:09:07 477人阅读

工作调动是否属于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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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2021-05-19 16:11:07 回复

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状等材料移送人民;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调解未达成协议转入审判程序的,还应当注意调解员角色冲突与证据限制的问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或承认,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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