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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谭** 湖南-邵阳 劳动纠纷咨询 2021.04.17 07:17:16 8442人阅读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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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1-04-17 07:18: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辽宁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可以参照下面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也可以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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