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任一条件的消费者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自住型商品房政策解读
2013年10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现将政策初步解读如下:
1、定义:
自住型商品住房即中低价位的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
2、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面积: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价格: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3、购买人群: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①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4、购买流程:
①公示:开发商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②申请:购房家庭在公示期内向开发商提出购房申请。
③审核:开发商统一将申购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房屋权属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购房资格。
④销售:开发商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
选房顺序,由开发商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5、登记及转让:
登记: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转让: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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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6、严惩违法违规骗购行为: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开发商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7、建设自住型商品房及土地供应情况: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开发商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者是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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