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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4月24日故意伤害罪案子

ask****180 湖南-常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05 21:31:31 123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4月24日故意伤害罪案子,2014年9月2号一审判决证据是:2014年4月26日7点在家中被他人打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我的案子的时间地点是:2014年4月24日20点在家外,且和我发生纠纷时被打部位都不同。一审判决后,我就一直申诉,到今年2017年4月10日开庭,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是,2014年4月26日鉴定报告为笔误。请问时隔3年后,检察院能以一个笔误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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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2017-05-18 21: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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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看案情。如果被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涉嫌的准确罪名和案情,针对案情确定辩护方案,向司法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具有程序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2018-12-29 19:0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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