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4月24日故意伤害罪案子
ask****180
湖南-常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5.05 2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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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4月24日故意伤害罪案子,2014年9月2号一审判决证据是:2014年4月26日7点在家中被他人打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我的案子的时间地点是:2014年4月24日20点在家外,且和我发生纠纷时被打部位都不同。一审判决后,我就一直申诉,到今年2017年4月10日开庭,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是,2014年4月26日鉴定报告为笔误。请问时隔3年后,检察院能以一个笔误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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