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授课、演讲、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很多人就会认为口述的东西不能成为作品,更不用说其也会有产生著作权。其实任何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都会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个特性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要求必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可。当然那些没有表达出来或无法表达出来的独创性思想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辩论意见、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了解更多著作权法相关,请点击: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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