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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由什么组成

彭** 河南-商丘 其他咨询 2021.03.30 12:16:00 377人阅读

探望权由什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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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由哪些要素构成
(一)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于社会伦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而自然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不过,只有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的父或母才是探望权人,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是否能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呢?
笔者认为,基于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探望权,主要是为了增加未成年子女与不在身边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而设立的,在孩子心目中,父母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权能够保障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二)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三)探望权的客体。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二、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为了充分了解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要理解“父母照顾权”的概念。父母照顾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教育和管理,即传统民法上的亲权。由于亲权过于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带有强制和不平等的色彩,《德国民法典》已经放弃了这一概念,改称为“父母照顾权”。在我国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当代社会,将“父母照顾权”概念及其理念引入我国民法之中是有必要的。
其次,厘清探望权与父母照顾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或母,二者只选其一;父母照顾权的主体包括父母,二者共同享有。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探望权只包括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增加感情因素的权利,不包括财产的内容;父母照顾权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内容。
通过上面的分析,探望权应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单一性。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
(二)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即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并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三)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2021-03-30 12:17: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由哪些要素构成 (一)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于社会伦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而自然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不过,只有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的父或母才是探望权人,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是否能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呢? 笔者认为,基于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探望权,主要是为了增加未成年子女与不在身边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而设立的,在孩子心目中,父母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权能够保障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二)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三)探望权的客体。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二、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为了充分了解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要理解“父母照顾权”的概念。父母照顾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教育和管理,即传统民法上的亲权。由于亲权过于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带有强制和不平等的色彩,《德国民法典》已经放弃了这一概念,改称为“父母照顾权”。在我国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当代社会,将“父母照顾权”概念及其理念引入我国民法之中是有必要的。 其次,厘清探望权与父母照顾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或母,二者只选其一;父母照顾权的主体包括父母,二者共同享有。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探望权只包括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增加感情因素的权利,不包括财产的内容;父母照顾权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内容。 通过上面的分析,探望权应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单一性。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 (二)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即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并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三)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
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
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你好,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依法中止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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