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需判断老年痴呆患者是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是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换句话说,如果老年痴呆症状较轻,仍然有正常或是清醒的时候,通常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患者在正常、清醒的情况下立下遗嘱,是可以被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若老年痴呆症状严重,已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患者,则可向人民申请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这位患者的所有民事活动,包括立遗嘱都应视为是无效的。 第二步:确定老年痴呆患者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第三步:公证遗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法律对监护人的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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