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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发票丢失怎么报销

王** 广西-柳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26 01:25:09 408人阅读

生育保险发票丢失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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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发票丢失,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  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21-03-26 01:26:09 回复

可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发票丢失,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  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原始发票丢失,生育保险怎么报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发票丢失,需要去医院办理留底发票并盖章后报销。  若住院医院的出院发票遗失的,至分娩医院复印留底发票并加盖医院的财务章,然后连同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待遇结算所需的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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